工信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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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

(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

(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

(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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