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促进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3 13:44

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长治市投资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中介人奖

对直接引进新建备案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

二、法定代表人奖

对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三、项目落地奖

对备案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4%、5%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12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四、促进财力增长奖

对项目单位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承接地可用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减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五、总部企业特别奖

对迁入我市且在我市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特别奖。

六、一事一议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长政发〔2018〕21号)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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