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航空维修业发展奖补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17 17:36

海南省支持航空维修业发展奖补

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航空维修产业发展,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琼府办〔2022〕28号),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航空维修业发展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航空维修业发展的奖补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航空维修企业,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并组织申报单位做好绩效评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补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对航空维修企业项目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数据以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下同)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航空维修企业,已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已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2022年度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航空维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第七条措施原则上在2022年内奖补,企业同时持有有效期内的FAA和EASA维修许可证的,不叠加奖励。第六、八条措施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原则上2023年一季度对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二)依据第七、八条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在海南省内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第六条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在海南省内实施,并纳入海南省统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

(三)企业和项目在申报奖补年度未获得其他同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中央、省和市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四)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满足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审核评审。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并拟定奖补的企业和资金额度。

(三)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和资金额度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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