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1-09-16 11:06

中商情报网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稳外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开放

落实国务院最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全产业供应链的规划和布局建链、强链、扩链、补链,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辽宁省产业补短板、锻长板、增填空白领域、扩大投资规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三、深化重点国家地区外商投资合作

面向日韩俄、香港、欧洲、东南亚等重点外资来源地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加强与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的经贸往来。积极推进新加坡—辽宁经济贸易理事会、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对重点国家地区的重点外资项目建立清单,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外办、省友协,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四、提升金融领域外商投资水平

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全面取消在辽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拓宽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在辽投资,鼓励外资投资入股辽宁省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同样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相关奖励政策。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认购。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用于省内股权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会、辽宁证监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

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吸收外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并建设互市贸易区等功能区域。支持综合保税区扩展功能,在加工贸易基础上向研发、物流、销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六、打造优良营商环境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政务服务流程,全面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和“单一窗口”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信息便利化建设。鼓励各地区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外国投资者的各项承诺,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和质量。(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七、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度

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有效利用“快捷通道”,进一步提高国外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和辽宁省急需紧缺人才来辽商务洽谈、投资考察工作出入境便利度。优化外商投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落实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落实告知承诺审批和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精简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制定项目申报一张表单,实行“一套申报材料、一份办事指南、完成多项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八、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措施,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落实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督促全省电子商务平台执行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完善公平竞争机制

统一内外资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相关产品标准制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合法性审核,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细化、量化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落实外商投资财政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对外资研发中心等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政策,适当降低项目申报门槛,合理扩大资金支持范围。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拓宽外商投资融资渠道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开展“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在市场融资的扶持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落地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进一步优化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外资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加大对外资指标的统计、跟踪、督导和考核力度。(省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利用外资工作力量,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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