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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源县印发《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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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2020年2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发布《沁源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重点鼓励煤焦化精尖转化、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农产品加工转化、现代生物制药、文创旅游、生态康养、精品民宿、信息技术服务、“双创”孵化等产业领域的投资。同时,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团队服务沁源发展;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以下是《沁源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全文:

《沁源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绿色沁源英雄沁源转型崛起,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按照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我县重点鼓励煤焦化精尖转化、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农产品加工转化、现代生物制药、文创旅游、生态康养、精品民宿、信息技术服务、“双创”孵化等产业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享受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项目企业、团队(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章鼓励发展新兴制造业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分别奖励县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0.5%、1%、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实《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市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第七条对投资新建0.5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其提供县域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

予以奖励。对投资新建2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县域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自纳税日期起,采用压后一年的方式逐年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八条对在我县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长治(沁源)的企业,投产达效后,争取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后,县财政另行奖励300万元。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县域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自纳税日期起,采用压后一年的方式逐年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第十条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条对利用垃圾分类资源、工业固体废弃物(煤矸石、粉煤灰等)实施产业产品开发转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企业,实施“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第三章引导发展森林康养、文旅产业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发展森林康养、文化旅游、文创产品开发,实施低投资门槛奖励。对外来投资0.1亿元、0.2亿元、0.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县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参照第二章执行。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0.1亿元、0.2亿元、0.3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2%、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参照第二章执行。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发展旅游民宿产业项目,按照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享受现行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发展农业特色种养加产业,执行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色种养加农业产业奖补办法》。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影视作品创作,执行《沁源县鼓励支持影视剧组来沁创作拍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执行《沁源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入驻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执行《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属于引领带动全县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加大优惠奖励比重。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建项目主体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政策鼓励。

第五章奖励引进的人才团队和个人

第二十条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团队服务沁源发展。凡落户我县从事新材料制造、新能源精尖转化、新业态发展、新科技推广的研发(创新)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专利证书(或行业认可),并在我县示范推广形成支柱产业,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经县委、县政府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行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在规模化以上企业或团队发挥管理、技术领军人物作用)。在我县工作期间,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3年至5年给予50%奖励。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享受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沁才沁商”返乡人士、个人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①与县政府签署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战略合作协议,被聘请为“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并进入县政府招商人才库,其本人及重要团队成员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事宜往返沁源,其交通费用及在沁期间的食宿费用,可由县政府招商中心招商经费列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对象(进入县政府招商人才库的项目企业、团队负责人等),受邀前来沁源业务洽谈、考察调研,其本人及其重要团队成员往返沁源交通费用及在沁期间的食宿费用,可由县政府招商中心招商经费列支。②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新材料制造、新能源精尖转化、新业态发展、新科技推广类项目中介人,项目落地建设投资达到50%进度后,按固定资产(或现存实物量)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县财政承担。直接引进投资总额0.1—0.99亿元的项目中介人,项目落地建设投资达到50%进度后,按固定资产(或现存实物量)实际投资额的2‰—5‰实施奖励,具体奖金额度实施“一事一议”,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章土地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①与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类项目可依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采用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农业、生态康养、文旅项目用地,在确保土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实施“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最快最优取得土地使用。②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参照新兴制造产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实施“一事一议”专题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招才引智团队(个人),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所在行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每年1月份组织申报,当年兑现落实。

第二十六条具备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约定条款建成投产后,投资者或受奖励者可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县招商、财政部门汇总核算后,报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兑现。

第二十七条本县主体企业和人士新投资项目,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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