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征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四大作战计划意见建议的通知》(附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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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4家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31家钢铁企业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试点钢铁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家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稳定达到环保部要求(环保部拟设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5.试点熟料水泥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43家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6.试点炭素行业(铝用炭素)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3家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7.试点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8.试点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电解铝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9.加强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各地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

10.强化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2018年10月底前,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11.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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