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9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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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市拟对轻型汽车提前执行国Ⅵ排放标准,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7日。有关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在本网站反馈,也可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征集意见邮箱:hbjdch@gz.gov.cn)。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穗环规字〔2018〕号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高标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对轻型汽车提前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执行国Ⅵ排放标准。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在2019年1月31日前凭2018年12月31日(含)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在2019年1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除上一条第2、3款所列车辆外,办理新车登记、外地车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公告要求,做好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各汽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四、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五、本通告所称国Ⅵ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六、符合国Ⅵ排放标准的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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