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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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扩大市场开放。

1.降低准入门槛。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机构,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具体数量和地点等规划布局和户籍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在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上,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允许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以举办中医诊所;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区域注册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行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依法依规开办中医诊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优化审批服务。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及社会办医审批事项清单,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提供窗口登记、网上登记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连锁经营的医疗机构由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医疗机构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负责)

3.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促进各类资源整合,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医联体牵头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范畴。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采取改制、托管或公办民营等形成引入社会力量。(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负责)

4.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制定《江西省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为投资者及知名医疗实体来江西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便利。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发展健康服务贸易,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实施热敏灸海外发展计划,成立热敏灸技术推广总部,搭建与市场主体对接平台,以市场主体推进热敏灸技术国际化进程,重点建好葡萄牙热敏灸馆、与澳大利亚开展热敏灸相关技术科研合作、争取与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合作建设热敏灸国际推广中心和热敏灸馆。(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

1.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定医疗和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加快培养医疗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医用新型材料、医药等高端研发、管理人才和医院管理职业经理人,养老护理、药剂、营养、育婴、康复治疗、健康管理等从业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人才留在江西就业的,凭身份证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员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最低年薪本科学历5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8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10万元。(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

2.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将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高端人才作为我省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重点,加快引进国内外医疗和健康领域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团队成员符合我省人才认定标准的,落实我省现行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团队新组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由省级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匹配经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根据国家验收或考核评估结果以及运行情况,予以后补助或绩效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或研发平台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参照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根据运行情况予以后补助或绩效奖励。(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全面实行执业(助理)医师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对引进的省外医务人员,认可其在外省取得的诊疗服务的职称、执业资格。(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

1.丰富健康商业保险产品。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江西保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2.发挥健康保险服务功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体检、远程健康监测、健康促进等健康平台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服务。(江西保监局、省人社厅负责)

(四)推进医疗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

1.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组建医学研究院、中医古方研究院、医药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载体。认定一批省级医药创新平台,支持开展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技术的研制应用。推动慢性病防治、辅助生殖、干细胞、抗衰老和康复养生等新技术研发。加强环境及特征污染因子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推进科研成果和产品转化应用。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和培训中心。(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全省两千多种中药材特别是抗病毒类中药材开展物质基础及质量标准研究,建立国家认可、国际认同的赣药标准体系。推进济民可信金水宝胶囊、樟树天齐堂草珊瑚饮片等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重点品种完成国家中药标准化建设。支持中医药产业联盟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制定相关中医技术标准和中药产品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五)加强财税支持。

1.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健康产业相关企业引进、开发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际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按规定在进出口资质认定、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负责)

2.落实财政扶持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最低限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3.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政府应扩大向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并按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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