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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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国家能源局了解到,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要求,推动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环境不断优化,引导企业理性投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研究建立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

以下为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一、评价方法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与约束性指标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由各项竞争力评价指标和风险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加总,两类指标的权重均等。总分不足60分,为红色;总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为橙色;总分在80分以上,为绿色。约束性指标为弃光程度,弃光率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二、评价标准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一、竞争力评价指标 1.1土地条件 15 按照评价年度统计的新建光伏电站土地使用成本(按新增用地面积折算用地成本至各年,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税征收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两项进行综合评分: 1、用地成本300元/亩年以下,得15分;用地成本在300元/亩年以上、不足1000元/亩年的,每增加100元/亩年,减1分;用地成本在1000元/亩年以上,每增加100元/亩年,减2分。 2、耕地占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每超过10%,减5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每超过5%,减5分。 总分减至0分为止。
1.2地方政府服务 10 按照地方政府普通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工作服务水平分三项进行评分: 1、竞争性配置(3分):出台省级统一的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办法,得3分;仅出台地市级、县级竞争性配置办法的,分别得2分、1分。 2、附加条件(4分):地方政府在普通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工作中无任何附加条件要求(包括摊派、产业配套等各类附加条件要求)的,得4分;每增加一个附加条件要求,减1分,扣完为止。 3、服务评价(3分):根据企业调查、市场投诉、媒体监督反映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一、竞争力评价指标 1.3电网企业服务 10 按照电网企业前期工作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情况分两项进行评分: 1、前期工作服务(5分):电网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平均工作周期3个月以内的,得5分;每增加1个月,减1分,扣完为止。 2、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5分):省级电网按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建设配套送出工程,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5分;省级电网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或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3分;省级电网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0分。
1.4国家度电补贴强度 5 按照评价年度各地区新建光伏电站度电补贴强度从小到大排序进行评分: 排名前10%以内的,得5分; 排名10%以外、不足30%的,得4分; 排名30%以外、不足50%的,得3分; 排名50%以外、不足70%的,得2分; 排名70%以外、不足90%的,得1分; 排名后10%以内的,得0分。
1.5竞争性配置项目补贴平均降幅 5 按照评价年度参与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平均上网电价与当地同期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之差进行评分: 降幅0.05元/千瓦时以上的,得5分; 降幅0.04元/千瓦时以上、不足0.05元/千瓦时的,得4分; 降幅0.03元/千瓦时以上、不足0.04元/千瓦时的,得3分; 降幅0.02元/千瓦时以上、不足0.03元/千瓦时的,得2分; 降幅0.01元/千瓦时以上、不足0.02元/千瓦时的,得1分; 降幅不足0.01元/千瓦时的,以及未下达年度计划的,得0分。
1.6地方政府补贴力度 5 按各级地方政府补贴政策出台情况进行评分: 省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2分; 市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2分; 县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1分; 最高为5分。
二、风险评价指标 2.1 弃光程度 30 按评价年度弃光程度并结合保障小时数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无弃光的,得30分; 弃光率不足2%的,得24分; 弃光率2%以上、不足4%的,得18分; 弃光率4%以上、不足6%的,得12分; 弃光率6%以上、不足8%的,得6分; 弃光率8%以上、不足10%的,得0分; 弃光率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达到国家核定保障小时数,但按弃光率评分低于18分的,按18分计。
2.2市场消纳风险 10 按评价年度其他可再生能源弃电情况进行评分: 无弃水和弃风的,得10分; 水能利用率在95%以上且弃风率不足10%的,得7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95%或弃风率在10%以上的,得4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95%且弃风率在10%以上的,得0分; 无弃光但该项得分低于7分的,按7分计。
2.3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程度 10 按评价年度地区普通光伏电站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评分: 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得10分; 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保障性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不参与交易,保障性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参与交易,得8分; 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保价保量收购小时数低于国家核定的保障性小时数,保价保量收购比例超过90%、80%的,分别得6分、4分;不足80%的,得0分。

备注:

1、按照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评价是否达到保障小时数。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完整年上网电量总和/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总和。

2、弃光率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计计算,弃光率=A/(A+B)×100%,其中A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完整年弃光电量总和,B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评价年度上网电量总和。

3、表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超过”均含本数,“不足”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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