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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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据了解,办法立足该省天然气行业发展和价格管理现状,着眼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对城镇燃气配气环节建立价格监管规则,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确定了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范围。以下为具体内容:

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天然气。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可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第五条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六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配气业务与其它业务应单独核算。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2020年6月底前降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第七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为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其中,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第八条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

第十条对新建城镇天然气配气管网核定初始配气价格,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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