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部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 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0-01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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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规划审批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审批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便于基层管理人员操作的审批标准,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避免机械套用城市规划审批程序。研究探索适用于不同类型村庄的规划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委会、村民自行组织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仅用文字规定且不涉及新建项目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六、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督促各县(市、区)尽快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需覆盖新建、改建农房、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项目,逐步将农房建设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村庄、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村庄的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加大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监管和验收核实等管理制度。

七、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

鼓励各地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机制,探索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建立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配置规划建设专管员、协管员,做到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有专人管理。培养一批熟知乡村、技术过硬、村民认可的乡村工匠,探索建立乡村工匠的培训、认定和管理机制。鼓励本土能人、企业家、新乡贤及相关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八、加强组织保障

我部将积极依法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定期组织专家核实、抽查和评估各地村庄建设规划推进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并将其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导评估。每年遴选一批优秀村庄建设规划案例,表扬一批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单位,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推广。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出台推进本地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具体办法,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定期组织检查和培训。指导各县(市、区)稳步推进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城乡规划法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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