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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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县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解决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着重提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适当向农村地区延伸。

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域地区,应加快设施建设进度,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856万立方米/日,县城1071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095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水、再生水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便于维护和管理的方式。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选择脱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

“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3639万立方米/日,县城581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提标改造工艺,着力提高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相关规定的水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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