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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汇总

发布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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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吕梁市位于山西省中部西侧,国土面积2.1万平方公里,现辖1区2市10县(交城、。吕梁已探明40多种矿产资源,煤、铁、铝资源储量大、品位高。近年来,随着太中银铁路、青银高速、太佳高速、西纵高速、环城高速、太兴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公路、铁路、航空“三位一体”的立体化交通网络体系基本形成。近几年,吕梁市大力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吕梁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一、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和实施科技创新

1、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主动联系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企业专家多元化合作。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中试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市人才办)

2、继续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博士研究生,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项目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根据在吕梁实际工作天数,分别给予6000元/天、2000元/天、1000元/天、500元/天工作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市人才办)

3、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在吕梁市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省一级最高补助10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5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促成转化交易的,奖励3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

政策依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吕发〔2018〕32号)

二、保障民营企业用地

1、优先保障土地指标。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积极推进开发区土地储备,收储一批熟地,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特别是进入各类开发区的重点项目,优先土地供应。对市级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一是对符合城建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三是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3、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政策依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吕发〔2018〕32号)

三、商事制度改革方面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税务领票、银行开户、社保办理等压缩为1.5个工作日内办结。积极推广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动电子营业照应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人行等部门负责)

2、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最大限度让企业用营业执照“一把钥匙”打开准入和准营“两扇大门”。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准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3、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按照整合、简化、删减的原则,在涉企证照事项“五证合一”基础上,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动态管理,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认可和使用。加快推进“三十证合一”改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四、项目审批改革方面

1、深化企业投资承诺制改革。制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清单、准入条件及标准、操作流程等。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推动项目审批全面提速。加强事中事后服务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事项服务监管办法,做好承诺后预审、开工前并联审验、竣工后验收服务管理等工作,强化全程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推动孝义市经济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孝义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大力推行联合评审。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完善并联审批、省市县三级联动、职能部门责任、项目化管理、协调调度、监督考核六大常态化机制,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3、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通过“减、并、转、调、诺”等措施,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00个工作日内。5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4、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研究制定和完善吕梁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有效推进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进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市政公用、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民间投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吕梁市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五、政务服务方面

1、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市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事项外,统一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事项从网上咨询、申报到网上预审、办理、反馈。2019年底前市县两级80%以上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网上办理;2020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2022年底前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市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3、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围绕“只进一扇门”“一个窗口”“一次办成”目标,进一步改进市、县、乡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功能。推动垂直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减少企业和群众等候时间,便民服务事项排队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渠道。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加快推动市县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和“一窗受理”工作。2020年底前,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一窗受理”。(市审批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4、建立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通报制度,跟踪督办签约项目。建立签约项目服务协调机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推进,开通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承接地代办服务。改进和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时严肃整治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和影响项目落地开工的其他因素。加大重大项目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的考核权重。(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5、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建立健全“六最”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依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普遍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发布吕梁市营商环境报告。(市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六、电力服务方面

1、优化电力报装工作。全力推广“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供电服务。进一步提高扩容标准,精简电力报装环节,简化资料查验,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间。将低压客户接入容量标准提升至农村100千伏安、城市160千伏安;低压居民无外线接入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接入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无外线接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有外线接入无需道路开挖的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需道路开挖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用户接入不得超过55个工作日。(市能源局牵头,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

2、提高供电可靠性。合理规划电力网络建设,科学设计供电接入线路,错峰安排供电路运行维护,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用电。(市能源局牵头,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

3、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对用电成本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允许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对应发电机组达到设计利用小时;继续推进吕梁增量配电网方案落实,尽最大幅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牵头,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七、公用服务方面

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办理,简化报装环节,压缩施工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大幅压缩办理水、气、暖时间,尽快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将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即可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供水报装办理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燃气、热力报装办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八、金融服务方面

1、实施更加灵活的投融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作用,帮助企业贷款到期转贷续贷,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增资扩股、吸引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合理确定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贷款风险承担比例,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推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深化银行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银行服务。全面落实吕梁辖区取消银行开户行政许可工作,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所上升、融资成本有所下降。持续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督促银行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市人行、市金融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3、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指导力度。鼓励建立针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规范减少信贷服务收费。(吕梁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九、税费改革方面

1、落实普惠性与结构性并举减税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实行加计抵减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优化税收环境。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按照“事前引导、按需辅导、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的便捷服务流程,实现所有涉税业务“一厅通办”。实施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市税务局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十、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

1、严肃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市中院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准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防止将投资、经营中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3、加强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保障。通过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司法鉴定、公证、律师、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保障。(市司法局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十一、企业用工保障

1、畅通人才供需对接方式。完善“吕梁人事人才网”人才招聘频道功能,用工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根据岗位需要查找合适求职者信息和发布缺工信息。人社工作平台提供人岗对接服务,一点录入、全市共享。用工单位就业备案不见面办理登记纳入省市“一张网”,实现“一窗”办理和“互联网”自助办理。(市人社局负责)

2、搭建各类专业招聘平台。加强资源对接,组织缺工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高校和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及求职者的对接。建立活动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企业行、就创业指导校园行、就创业指导社区行、创业指导园区行系列活动,在满足企业一般性用工需求的同时,力促高校毕业生快就业、好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十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打击侵权,维护发明人利益。加大专利推广实施转化,建立专利交易平台。建立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利年费资助,形成大众创新的环境。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强化工商、质检、知识产权等部门协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推动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和专题培训,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推广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经验,推进商标品牌富农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3、深化专利申请改革。大幅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2019年底前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5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十三、信用监管方面

加强信用政府建设。严格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各级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依法依规追责,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中院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十四、城市品质方面

1、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加大支持重大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力度,推动形成一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支持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搭建“双创”基地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应对年度创建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技术升级技术创新工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2、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物流园区、战略装车点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推进各县市区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步伐,着力构建覆盖全市的交通物流网络,全面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局等部门负责)

政策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优化环境行动方案通知》(吕政办发〔20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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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同等条件下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项目合同拟定的综合地价与实际发生的征地费用之间的差额,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税费留县部分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形式予以补偿。

政策依据《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优势

1、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其红外线的费用由项目方先行垫付,待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税费留县部分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形式予以补偿。

2、对引进的重点招商项目中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省内行业龙头以及对当地经济和就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县财政对其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阶段以资金形式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政务服务方面

1、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公司的设立、税收登记、用地申请等前期事项,由行政审批中心牵头负责办理。审批权限在本县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手续;审批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报文件。

2、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并成立协调服务领导组,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确定一个部门联系、成立一套工作机构,全程跟踪服务。

政策依据《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水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财政政策扶持

(一)县财政设立引导基金,按企业投资规模、吸收就业人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分额度定向投资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1、新办加工贸易的外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奖励五个运营年度。

2、对于引进高新科技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奖励三个运营年度。

3、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计算,享受上述奖励。

4、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建成投产运营,连续奖励五至八个运营年度。

5、新办旅游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奖励八个运营年度。

6、新办物流、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奖励四个运营年度。

7、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养老、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项目,并建成投产运营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8、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发展各项业务,根据其当年为县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资金总额情况,给予融资、担保资金总额0.2%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县财政对符合下列管理创新情形的企业予以奖励:

1、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新创3A、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新创省级名牌产品或着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5、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互联网和电商重点企业,享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相关政策,新创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6、新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户;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7、新获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文水县委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水县招商引资引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发〔2017〕8号)

二、税费政策扶持

1、新上外来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2、外来投资企业的其它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3、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扩大开放的意见》(晋政发〔2016〕28号)规定,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50%返还。

4、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5、引进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县部分给予60%等额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文水县委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水县招商引资引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发〔2017〕8号)

三、国土政策扶持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折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县政府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2、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执行晋国土资发〔2016〕646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增加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3、外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属我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扩大开放的意见》(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低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另行给予适当优惠。对认定的新引进重点企业,一定期限给予场地租赁补贴,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同时,根据加工贸易项目产业周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期,通过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有效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企业顺利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文水县委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水县招商引资引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发〔2017〕8号)

四、其它

(一)对中介组织或引资人的奖励

1、对在引进外资、兴办重大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或引资人予以重奖。项目投产后,县政府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计,一次性给予中介组织或引资人如下资金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增加10万元。

2、我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我县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给予嘉奖记功等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对聘任的县开放发展联络工作站和县招商大使根据年度考核实绩,予以奖励。

(二)对投资人的奖励

1、凡在我县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项目投产后,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顾问。

(三)鼓励以商招商、以企招商、鼓励成立招商引资行业协会,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我县PPP及其他公益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文水县委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水县招商引资引智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发〔2017〕8号)

五、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对进入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的转型企业,新增用电量给予补贴。将民营企业低压客户接入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伏安,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用电成本。对临时用电客户,提供“共享变压器”服务。对民营企业10千伏及以下客户全容量开放,实行“先接入、后改造”、“就近接入”,精减低压报装手续。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支持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中间环节,并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优惠方式,降低企业用气价格。(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

政策依据《中共文水县委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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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

1、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2、同等条件下对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执行国家规定最低出让标准。

3、外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可先交50%,剩余价款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完土地手续前交清。

4、投资盈利性的民生事业(文教、卫生、康养等)的项目,可以以商业用地价格的1/3进行出让提供土地。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2、在市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上本市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4、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5、引进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市部分给予60%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财政优惠政策

1、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宣传、考察、推介,100万元用于对外开放人才培训和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2、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和必须的农民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市政府收益部分给予资金扶持和补贴。

3、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企业上市扶持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行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IPO(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扶持。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招才引智奖励

对引进博士及以上高学历并对吕梁市科技和转型有很强带动作用的人才,可以发放10万元以上一次性安置费和每月2万元以上工作经费。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六、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标准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0.6%的奖励;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1%的奖励;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生、康养等民生事业项目,给予0.5%的奖励;

4、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1%的奖励;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给予0.5%的奖励;

6、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和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给予0.6%的奖励;

7、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国民营500强”等大中型企业来汾投资,且投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奖励;

8、市内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9、以上项目在签约并正式开工后,中介人可领取奖金的40%,待项目完工并投产后,领取剩余奖金;

10、市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招商成功后,除了支付委托费,另外按照以上奖励标准再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汾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孝义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优惠

1、在吕梁市投资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2、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吕梁市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

3、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4、工业项目可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办法,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大于1亿元的,可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办法,首付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2—3年内缴清。

政策依据《中共孝义市委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义市鼓励投资加速经济转型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孝发〔2019〕10号)

二、财税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不含5亿元)、5—10亿元(不含10亿元)、10亿以上且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分别按其在吕梁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分别按20%、25%、30%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的现代服务业增质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按其在吕梁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按20%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亩的现代农业增效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按其在吕梁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2年至第3年按20%给予奖励。

4、新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文化旅游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等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3年每年按其在吕梁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5、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吕梁市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吕梁市的总部性企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3年每年按其在吕梁市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孝义市委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义市鼓励投资加速经济转型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孝发〔2019〕10号

三、激励奖励

1、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落户吕梁市。凡落户吕梁市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吕梁市示范推广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给予研发人(团队)10—3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2、鼓励“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专家、高技能领军人才、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以上高端人才来吕梁市兼职、任职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吕梁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一定实绩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吕梁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在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均享受吕梁市优质资源。

3、鼓励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吕梁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推介亿元以上项目者,经认定,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凡落户吕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落户吕梁市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落户吕梁市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鼓励吕梁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万元。对从市外将注册地变更至吕梁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200万元奖补,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100万元奖补。鼓励各类交易市场为吕梁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培育、股份改造、挂牌上市等融资相关服务,市政府每年对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孝义市委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义市鼓励投资加速经济转型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孝发〔2019〕10号

四、优质服务

1、建立高效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在吕梁市兴办企业,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提供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咨询帮办、容缺审批等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2、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包联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中共孝义市委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义市鼓励投资加速经济转型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孝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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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国土政策扶持

1、(1)为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7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95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2)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3)对工业用地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省、市级可以调整费用范围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2、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按照不同工业类型的一般经济周期、产业特点等,设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缓解企业的资金问题。

3、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以及重点扶持解决劳动密集的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解决用地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

政策依据《石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2号)

二、财税政策扶持

(一)县财政设立引导基金,按企业投资规模、吸收就业人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分额度定向投资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1、土地出让金用财政资金按企业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留县部分的70%的资金,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按照6:2:2的比例,分别在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证、主体工程出正负零、项目试生产运营三个阶段进行兑付。

2、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农业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70%、60%、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3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城市综合体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加工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县财政对符合下列管理创新型的企业予以奖励:

1、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互联网和电商重点企业,享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相关政策,新创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4、新获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

5、鼓励企业对农副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认证,每获得一个证书奖励3万元。

6、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政策依据《石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9〕32号)

中阳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2、外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对我县确定的有限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投资强度给予相应的土地优惠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另行给予适当优惠。

4、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执行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50%返还。

2、新上市本县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3、在本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引进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县部分给予60%等额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5、项目所需的水、电、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三、财政扶持政策

1、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和必须的农民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县政府收益部分给予资金支持。

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四、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各类人才来我县创办、领办非私营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受益企业给予重奖。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者,由政府负责返还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2、对于调入本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和足够的安家费,并自主给予优厚待遇。

3、对引进博士及以上高学历并对我县科技和转型有很强的学科带动作用人才,可以发放5万元以上一次性安置房和每月2万元以上工作经费。

4、对于引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五、激励机制

(一)对中介组织或引资人的奖励

1、下列情形的新上项目,组成投产后,将其投资总额计算,一次性给予以下奖励: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建成后给予0.4%的奖励;

(2)投资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建成后给予0.6%的奖励;

(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教产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建成后给以0.5%的奖励;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建成后给以0.4%的奖励;

(5)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和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建成后给以0.5%的奖励;

(6)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国民营500强”等大中型企业来我县投资,而且投资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以重点奖励;

(7)以上项目在签约并正式开工后,中介人可领取奖金的40%,待项目完工并投产后,领取剩余奖金。

(二)对投资人的奖励

凡在我县投资项目者,项目投产后,给以投资人如下精神奖励: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以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六、健全保障机制

着力优化投资软环境。对重大招商项目审批,优先使用土地指标、优先配置环境容量、优先上报审批材料、优先争取政策性资金扶持;对县政府特殊扶持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以特殊优惠。提高行政服务职能,推行“同步审批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投诉问责制”等,建立“一口对外”、“一窗办理”的保姆式服务机制。实行三个24小时办理机制:项目单位24小时内报告县领导、县领导24小时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单位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反馈项目单位。

政策依据《中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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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2、外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士地出让价款。对本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另行给予适当优惠。同时,根据加工贸易项目产业周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期,通过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有效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企业顺利发展。

3、投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项目,政府给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4、对煤层气项目的用地审批,在尚未设置煤炭矿业权区域内,煤层气抽采项目需压覆煤炭资源的,执行晋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规定,不再办理煤炭资源压覆评估与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柳发〔2017〕7号)

二、最大限度减免税费

1、转移到本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执行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投产之后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50%返还。

2、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煤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粉煤灰、赤泥等废渣废料生产新型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4、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5、引进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县部分给予60%等额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柳发〔2017〕7号)

三、建立引资激励机制

1、鼓励以商招商、以企招商,鼓励成立招商引资行业协会,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我县PPP及其他公益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

2、对中介组织或引资人的奖励

凡属下列情形的新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投资总额计算,一次性给予以下奖励: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建成后给子0.4%的奖励;

(2)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后给子0.3%的奖励;

(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教产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成后给子0.5%的奖励;

(4)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建成后给予0.4%的奖励;

(5)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和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建成后给子0.5%的奖励。

3、对投资人的奖励

凡在我县投资项目者,项目投产后,给子投资人如下精神奖励: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柳发〔2017〕7号)

方山县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优化环境方面

1、要优化办事流程,全面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加快实现网上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分析、项目办理、要素保障、投融资等全链条服务。设立、公布投资、咨询和投诉受理专线电话,实行专人值守、守接负责制,对投资者的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答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答复质量,努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投资营商环境。

2、提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方山籍投资商及各类人才回乡投资的重大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全程无偿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方政办发〔2018〕58号

二、土地方面

1、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日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方山籍投资商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方山籍投资商及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地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3、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以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速完善时,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其中属于工业用地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推进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政策依据《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方政办发〔2018〕58号

三、财税金融方面

1、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起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方政办发〔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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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

1、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

2、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我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投资强度给予相应的土地优惠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先进地区做法“一事一议”。

政策依据《中共临县县委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临发〔2018〕33号)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转移到我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规定,投产之后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50%返还。

2、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3、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开工建设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100%返回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返回企业。

4、新上本县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5、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运输、通讯等配套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共临县县委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临发〔2018〕33号)

三、财政优惠政策

1、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宣传、考察、推介,100万元用于对外开放人才培训和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2、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和必须的农民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县政府收益的50%给予资金扶持和补贴。

3、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临县县委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临发〔2018〕33号)

四、优质服务保障

1、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县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县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2、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对需要统一开会协调的重大项目存在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3、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申报。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案件可进户检查外,当年不再安排进户税务检查。

政策依据《中共临县县委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临发〔2018〕33号)

岚县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重点保障。优先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和晋政办发(2012)42号文件执行。

2、鼓励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一是对符合城建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三是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政策依据《中共岚县县委岚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发〔2019〕3号)

二、用电用气优惠政策

1、加快建设增量配电网,对进入省级开发区的民营转型企业,在省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低10%以上的基础上,对新增用电量给予补贴。精简小微企业办电手续,以160千伏安及以下低压报装为重点,全面落实低压“一站式”服务、“先接后改”“就近接入”等措施,确保报装环节、时长、成本全面压降到要求。实现小微企业用电报装环节由6个压缩到2个,平均接电时长压缩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降低民营企业用气成本。对纳入全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支持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中间环节,并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优惠方式,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政策依据《中共岚县县委岚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发〔2019〕3号)

三、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煤泥、石煤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铁矿石、尾矿、废渣生产新型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共岚县县委岚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发〔2019〕3号)

四、收费优惠政策

1、新上本县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2、属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县部分给予60%等额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五、财政扶持政策

1、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照工业集聚原则,进入园区。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县级收益部分,以60%比例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返还企业。

3、在县内投资新办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县财政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岚县县委岚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发〔2019〕3号)

六、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0.6%的奖励;

2、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1%的奖励;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生、康养等民生事业项目,给予1%的奖励;

4、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1%的奖励;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给予0.5%的奖励;

6、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和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给予0.6%的奖励;

7、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国民营500强”等大中型企业来岚投资,且投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奖励;

8、县内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岚县县委岚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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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和奖励办法

一、土地政策

1、开发区现有已平整且有使用权限的土地600亩。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其他入区项目,开发区负责收储、平整土地,净地出让给项目单位。

2、对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固废处理项目(投资总额达10亿元,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企业发展需求,且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奖励扶持。

3、对列入开发区重点扶持发展和优先发展、重点鼓励的产业类型,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高新技术、固废处理等产业,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还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

4、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固废处理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二、财政扶持政策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在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2、外资企业落户奖励。新落户企业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外资企业固投奖励。对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给与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4、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5、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奖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新投产企业。新投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和固废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70%、第三至五年按50%予以返还。

2、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固废处理企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固废处理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四、融资扶持政策

1、管委会成立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投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可以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开拓多种融资渠道;基投公司可与企业进行合资办厂,基投公司根据出资比例取得分红,分红利润可由企业分期支付,分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开发区管委会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逐步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向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3、开发区管委会逐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发展。

4、开发区管委会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5、开发区管委会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五、项目服务政策

对于落户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项目服务工作组,全力配合项目开展工作,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供全程服务。开发区现有一网通办窗口,办理能力效率有极大提升;县政府设有绩考办和纠风办,为项目保驾护航。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六、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1、开发区计划投资3亿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建立院士工作站,为入驻企业提供高端的科研平台和一流的科研人才,促进园区企业技术突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

2、开发区建设科技孵化基地。3年内零租金对企业提供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公共办公场地,3年后以完整市场价收租。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多形式合作。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开发区落户。凡是落户开发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开发区示范推广的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七、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引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引进外向型企业(进出口)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政策依据《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兴经开管发〔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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