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图科技有限公司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 上市主要风险分析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0-11-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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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在拓展国际业务上可能面临挑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产品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落地,业务覆盖亚洲、欧洲、非洲等。公司在这些市场中可能欠缺经验和知名度、缺乏当地资源和知识、或需要将自身商业实践、文化和运营进行本地化。在开发新市场的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相关风险,包括无法吸引到足够数量的客户、不能预测竞争情况或难以有效运营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护主义政策可能阻碍公司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使得公司相对于本土公司处于竞争劣势。若公司境外业务开拓环境发生了负面事件,或公司的国际化管理能力不足,也将对公司的国际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质量是公司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虽然公司已经建立并执行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但由于人工智能芯片及硬件产品的高度精确和复杂性,公司无法完全避免产品出现质量缺陷的情况。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与芯片业务供应商合作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依图科技是一家世界领先的人工智能公司,以人工智能芯片技术和算法技术为核心技术,研发及销售包含人工智能算力硬件和软件在内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了人工智能芯片“求索”,以及基于求索芯片的智能服务器。公司采用Fabless模式设计和生产人工智能芯片及算力硬件产品,主要采购芯片IP、EDA工具、晶圆和封装测试服务。公司与主要芯片业务供应商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于芯片产业链具有分工专业、技术壁垒高的特点,部分供应商的产品具有稀缺性和独占性,如不能与其保持合作关系,公司短时间内难以低成本地切换至新供应商。此外,未来若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产能受限或合作关系紧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向公司进行技术授权或提供代工生产等服务,可能影响公司芯片业务发展及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九)贸易保护政策的风险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将某些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的方式,对该实体或个人发出“出口限令”,要求任何人在向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或个人出口被管制货物前,均需预先从美国商务部获得《出口许可》;而一般情况下,《出口许可》申请会被推定否决。依图网络于2019年10月8日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报告期内,公司尚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果现行的出口管制、经济和贸易制裁法规有进一步的发展或者美国商务部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全球范围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肺炎重大传染性疫情。为进行疫情应对与防范,中国多个省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封城、人员隔离、推迟复工等举措。公司严格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要求,目前已实现复工复产,其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但若未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延续或恶化,导致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的限制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亚洲国家已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疫情的蔓延,但境外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若全球疫情长期持续或继续恶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对境外客户的销售计划、上游供应商的供货及时性,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一)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71.89万元、30,430.64万元、71,678.62万元和38,063.49万元,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21,013.72万元、298,488.58万元、299,558.30万元和479,764.86万元。随着收入和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研发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等方面做相应的改进和调整,这对经营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管理水平未能随规模扩张而进一步提升,将使公司一定程度上面临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二)特殊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根据《开曼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治理制度需遵守《开曼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治理模式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权利产生的影响,并提请投资者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三、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及其对在境内发行、上市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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