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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长治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汇总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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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优环境政策优势

1、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项目领办制,原则上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市级领导包联领办,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县级领导包联领办。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办理动态跟踪制度,由包联项目领导牵头领办,确保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按有关规定缓缴资源价款。最大限度扩大直供电范围。(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多方统筹解决企业用地。市县城乡规划要无缝对接,在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适时修改和调整城乡规划,提高审批效能。要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对经济增长拉动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直接纳入园区供地。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企业占用土地的遗留问题。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过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三、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新落户的国家鼓励性企业,自实现税收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50%予以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鼓励优质项目落户。对符合长治市主导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投资效益底线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年度依法依规缴纳费用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创建名优品牌。鼓励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4、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扩大政府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份额。对长治市企业自主出口货物由企业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和港口仓储费给予50%的补贴,机电和高新技术类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出口额的10%,其他产品不超过年出口额的5%,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承担。(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对新增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对新评定的全市“十大创业”和“十大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营业收入当年增长超过30%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至5万元发展资金;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首次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创业基地,场地出租率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基地,按照前三年不低于50%的比例减收租金;对企业或从业人员开展的小发明、小创造、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最高给予5万元发展基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6、市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型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

(1)对年度新增就业前10名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助。

(2)对年内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对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管理标杆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5)奖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每年分别评选全市“十大创业”典型和“十大创新”典型,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长治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优先向驻市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红名单”,优先推荐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6)对新登记注册的符合长治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券,其他行业企业每户1000元补贴券。(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金融政策优势

1、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创业创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发展潜力大、资产资金不足的企业提供增信。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能够按计划或超额完成投资进度的项目,在其提供资产可覆盖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可优先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担保。(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设立项目贷款贴息补偿资金。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投资发展,项目投产后给予建设资金产生利息3%的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所属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依法依规为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65万元奖励;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4、优先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投资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有发行企业债券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市政府金融部门可直接协助企业向省级有关部门优先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扩充“倒贷”基金。通过政府注资、吸收社会资本等方式,不断扩大“倒贷”基金规模,对生产经营销售好、银行考察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从“资金池”中申请还贷资金。继续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6、简化续贷条件。鼓励驻市各金融机构推广农信社《关于应对经济下行不利影响和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指导意见》的续贷方式,企业需办理续贷业务,先还上期贷款2.5%的金额即可办理续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驻市金融机构,市财政根据续贷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7、奖励金融机构。长治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市项目的贷款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存款余额的60%,其他银行不得少于40%。对扶持重点企业(项目)成绩突出的前5名金融机构,给予10至30万元风险补偿奖励。鼓励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五、人才政策优势

1、大力引进高精尖人才和团队。对新引进和新培养且在长治市全职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分别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60%、50%、40%、30%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享受期为3年。对新引进和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新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对新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的团队,对领衔重大项目来长治发展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重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确实为引才单位破解发展困境的优秀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用人单位所付年薪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积极储备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生活补贴,在长治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在长治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建立引进人才奖励制度。对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每全职引进1名A、B、C类人才,给予中介组织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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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政策优势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育苗连栋大棚、恒温保鲜库给予补助。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组成联合验收组,现场验收新建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贫困县2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按验收的建筑面积补助(食用菌棚按验收建造面积的4倍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5000元;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贫困县50亩以上)的春秋移动棚按验收的扣棚面积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1000元。

(2)连栋育苗温室。对当年新建的连栋育苗温室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平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恒温保鲜库。对当年新建的恒温保鲜库容积进行补助,2000立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立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立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龙头企业项目。对全市百强企业中27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助,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完成投资额进行补助,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较大、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贷款贴息配套。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原则上符合《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指导目录》(晋农办发[2012]5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贷款,按照省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给予贴息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农展会宣传推介费用补助。对政府组织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山西特色农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展销周)等农展会,设立专项资金。对积极参加以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宣传推介费用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旅游业政策优势

1、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并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宣传推介、队伍建设、大团奖励等。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直相关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提高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比重。各类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休闲渔业基地、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要注重与重点旅游项目融合使用。成功创建5A级景区、4A级景区、五星级饭店,获得国家全域旅游县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古村落等与旅游有关的国家级荣誉,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优化土地利用政策。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搞好土地供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纳入省、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自驾车房车项目土地按旅游用地管理,涉及永久性建筑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科技政策优势

1、加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科研费用,引进科研人才补助,科技创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等。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市财政下年度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上级支持经费15%或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0万元。

(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长治市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5〕8号)》)

2、专利申请资助主要针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资助费种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摘自2017年1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76号)》)

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

(1)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2)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科学技术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16]32号)》)

九、其他方面

2017年4月13日,长治市正式入列全国首批12个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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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投资者在长治市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全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三)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县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四)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减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五)对在长治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长治市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六)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项目承接地财政分别给予10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七)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长治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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