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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吕梁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汇总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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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2、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执行吕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士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执行晋国土资发〔2016〕646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3、外来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士地出让价款。对本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我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其他地区做法另行给予适当优惠。同时,根据加工贸易项目产业周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期,通过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有效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企业顺利发展。

4、投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项目,政府给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5、对煤层气项目的用地审批,在尚未设置煤炭矿业权区域内,煤层气抽采项目需压覆煤炭资源的,执行晋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规定,不再办理煤炭资源压覆评估与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

二、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设立招商引资鼓励资金,重点用于招商项目策划、包装、推介、对外开放人才培训和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2、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进入园区。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和必须的农民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县政府收益部分给予资金扶持。

4、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发展。

5、转移到本县的加工贸易企业,执行晋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投产之后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50%返还。

6、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煤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粉煤灰、赤泥等废渣废料生产新型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7、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8、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9、新上本县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10、引进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留县部分给予60%等额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符合排污费使用范围和用途的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

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在县内投资新办企业获得1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县财政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柳林县委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意见》

岚县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外来企业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可以通过出让、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特别是进入园区、开发区的重点项目,优先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投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项目,政府给予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3、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重点保障。优先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和晋政办发(2012)42号文件执行。

4、对原来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先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将土地收回,同时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使用。

5、鼓励开发区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一是对符合城建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三是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7、优化工业用地模式。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法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政策依据:《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二、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媒泥、石煤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铁矿石、尾矿、废渣生产新型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位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5、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滞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政策依据:《岚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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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对工业用地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省、市级可以调整费用范围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2、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按照不同工业类型的一般经济周期、产业特点等,设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缓解企业的资金问题。

3、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本县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以及重点扶持解决劳动密集的产业项目,优先给予解决用地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

政策依据:《石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县财政设立引导基金,按企业投资规模、吸收就业人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分额度定向投资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1、土地出让金用财政资金按企业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留县部分的70%的资金,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按照6:2:2的比例,分别在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证、主体工程出正负零、项目试生产运营三个阶段进行兑付。

2、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农业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70%、60%、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3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城市综合体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加工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县财政对符合下列管理创新型的企业予以奖励:

1、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新创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互联网和电商重点企业,享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相关政策,新创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4、新获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对农副产品进行“三品一标”的认证,每获得一个证书奖励5万元。

6、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政策依据:《石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临县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2.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53号)规定。可以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执行《山西省国士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6〕646号)规定,支持企业増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3.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规定,根据投资强度给予相应的土地优惠价。引进国家前瞻科技项目和转型发展的重大引领项目用地条件可参照先进地区做法“一事一议”。

4.投资农、林、牧等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政府给子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发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政策依据《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二、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宣传、考察、推介,100万元用于对外开放人才培训和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2.设立产业扶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发展。

3.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4.在县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扱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所得,自项目开工建设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100%返回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返回企业。

政策依据《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符合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2.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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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同等条件下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项目合同拟定的综合地价与实际发生的征地费用之间的差额,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税费留县部分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形式予以补偿。

政策依据:《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优势

1、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建设,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其红外线的费用由项目方先行垫付,待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税费留县部分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形式予以补偿。

2、对引进的重点招商项目中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省内行业龙头以及对当地经济和就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县财政对其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阶段以资金形式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交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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