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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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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越秀区(以下简称“本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和商务楼宇提升,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打造高端载体更新宝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对区域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等业主或运营单位及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

第二条  【特色楼宇打造】

经认定首次打造成为亿元楼宇的,按对本区经济贡献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

对现有经认定的亿元楼宇,按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量每年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

经评定的星级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专业园区创建】

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示范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在产业发展集聚、经济贡献突出、科技创新领先、管理特色鲜明等方面的专业园区,经评选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园区楼宇改造】

园区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楼宇经登记认定的升级改造项目(含室内外改造、停车位增设等),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运营平台建设】

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或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创新载体提升】

新认定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奖励。

创新载体培育的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经济贡献按每家最高2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园区企业培育】

园区运营单位投资本园区内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纳入园区管理的企业可在房租补助、品牌提升、知识产权、资质认证等方面给予最高累计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进一区多园,经认定的楼宇可纳入国家高新区黄花岗科技园的范围。

第九条  同一对象所获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如贡献特别突出报请区政府另行审议。

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

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获得的奖励应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申请与受理的流程另行制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金融街管委会等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