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更好保护消费者
来源: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1-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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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给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网络消费环境持续向好。同时,网络消费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由于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一对一”确认;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导致发生消费纠纷等。对此,社会各界要求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回应社会关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办法》。

记者:你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吗?

杨红灿: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工商总局坚持开门立法、科学民主立法,多次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听取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最初,《办法》考虑以非强制性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形式出台,并于2016年2月4日至3月5日期间通过工商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部门意见。3月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电商企业代表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意见建议后,发文形式调整为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5月27日,工商总局会同中消协在浙江杭州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以及电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强化经营者的责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修改为工商总局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商总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2017年1月6日《办法》正式公布。

记者:《办法》已向社会多次公开征求意见,请问各方关注的焦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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