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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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的通知,《方案》指出2018年,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

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

为健全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效力,提升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整合现有大病保险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大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政策倾斜力度,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报销比例,有效降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健康甘肃建设和全省脱贫攻坚任务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实施“一站式”即时结报,确保政策紧密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按照管办分开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基金管理、监督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基金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管,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8年,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统筹资金从财政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

(二)资金上解。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参保人数计算,以市州为单位,每年年初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的原则,享受平等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和服务。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医保参保居民。

(二)保障范围。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8号)规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和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1.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2.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三)保障水平。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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