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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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健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测评估机制,优化无车承运人发展环境,促进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

(一)完善监测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功能。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合作对接,为试点企业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公共信息查询服务。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省两级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入网信息、轨迹信息用于运行监测分析。

(二)定期开展试点监测评估。平台管理中心要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的要求,以2018年1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为评估周期,汇总计算试点企业监测评估结果,并在评估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部。部将根据平台管理中心报送的评估结果,对试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

(三)加强试点运行重点督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综合排名靠后的本区域内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发现试点企业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试点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平台管理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用户账号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用户账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试点企业运行信息,不得利用监测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严格保护试点企业的信息安全。

二、优化试点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个体运输业户经营许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个体业户申请经营资质设置障碍。

(二)优化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运政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电子证照等手段,为道路货运经营业户许可申请、业务变更、信息查询等事项办理提供便捷化通道和平台。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网上办理,探索推进道路货运驾驶员异地诚信考核签注、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

(三)着力解决试点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试点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企业经营负担重、分支机构设立不便捷、个体运输业户工商登记难等突出问题,为试点企业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服务范围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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