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阜南县楼市调控新政:第二套房最多限售8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2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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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3月22日,阜南县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对二套房、三套房进行了限售。阜南县居民在县里名下已有二套住房,购买第三套商品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阜南县户籍居民在县里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后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购房人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阜南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强化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及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预)售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阜南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严格落实房价备案制度

县发改委(物价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规划局、住建局、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房管部门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前,需先到县发改委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单套房屋最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该项目内房屋可销售成本价格,否则,发改委(物价局)不予办理房价备案。房屋销售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发改部门备案价格,否则,房产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 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商业银行,依据有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相应措施,对购买第二套、第三套住房的家庭,加强购房信贷管控力度,以扶持刚性购房需求,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三、严格控制投机性炒房

本县户籍居民在我县名下已有二套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本县户籍居民在我县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购房人缴纳契税时间为准。县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要在交易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确有不可抗拒因素,经批准后可上市交易。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

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房产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从严查处以下违规经营行为:

1、自商品房批准销(预)售之日起,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销售的;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的;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5、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6、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8、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的;

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规范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

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所有购房款必须全部进入监管帐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和入会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归集购房款、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房屋销售前需先到房产部门进行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户收取号头费、中介费等销售价格约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严禁一房多卖和其他欺诈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或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病、伤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特殊原因除外)。

未办理商品房签约备案及变更备案手续的,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办理预抵押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县发改(物价)、房产、市场监管、税务、国土、住建、人行等部门要实现各部门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共享,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上加强协作联动,对不能诚信经营、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虑,统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此前已经办理销售网签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适用本文件。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35号)。

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阜阳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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