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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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吉林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据悉,《实施意见》提出,一是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三是要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四是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吉林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路交通服务水平。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爆炸、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要求,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进一步做好并适时调整车辆限行、禁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全天禁行的道路,减少除道路条件外对夜间通行的物流配送车辆限行、禁行规定。进一步依法完善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通行证办理、发放和使用程序。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创新城市共同配送模式,支持开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夜间配送,提高城市物流发展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原则上所有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要一律引导至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运车辆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进一步完善“12328”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及执法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查询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共享,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违法失信记分与处理。落实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政策。简化营业性货运车辆检验流程,积极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和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减轻货运车辆经营者检测检验费用负担,严禁重复计算、重复收费。鼓励车辆检测机构采取预约检测等便民措施,为车辆检测提供优质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工商登记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密切跟踪国家拟出台的关于快递业的相关法规和相关细则的最新要求,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继续严格落实2015年7月起执行的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不再作为许可审核条件。(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避免重复查验,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实现“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的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全国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及通关方式,自主设计最适合自身的物流方案,大力支持企业开通QP系统,鼓励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自行预录入,代理报关企业可以“一地注册、多地报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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