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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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工作部署,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协商,由我部通过网站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10-66314777

电子邮件:uav@chinagaa.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号(邮政编码100094)。请在信封

上注明“条例稿意见”。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8年1月26日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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