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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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继2017年12月1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之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以下为公告的详细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公告〔2017〕65号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

(2)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3)中国与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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