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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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推动建立以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整合现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围绕石化、有色、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化旅游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及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发展,引入金融和社会资本,设立绿色甘肃发展基金,支持兰州新区和有条件的市州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投资绿色产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探索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成本风险共担等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支持绿色产业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

(四)加快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与推广。充分利用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对绿色环保产业和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或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科学设计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抵押担保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以碳排放权和排污权等为抵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完善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绿色发展与支农惠农之间的融合,鼓励绿色惠农信贷产品创新,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排污处理等绿色农业产业项目。

(五)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根据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甘分支机构积极争取将我省绿色产业项目加入总行绿色金融债券项目库,扩大我省绿色项目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绿色债券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募集资金。建立健全绿色债券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发行人按规定用途用好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综合利用各类财税政策,出台增信支持、贴息优惠、专项奖励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券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六)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支持纳入绿色项目库的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助推绿色资源的定价、交易和融资,推动甘肃绿色资源资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组织金融机构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绿色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推动绿色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和挂牌融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精神,支持我省贫困县挖掘、引入和培育绿色企业上市。制定出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和奖补政策,对上市挂牌企业按政策分阶段给予奖励,优先支持绿色企业上市。

(七)扩大绿色保险的覆盖面。依法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大力推动化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等企业和具有较高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应保尽保,逐步将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纳入保险范围,拓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政策性农业、森林保险的提标、扩面和增品,积极开发、引入、推广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提供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帮助绿色企业增信、融资,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证保险,支持特色农产品和绿色环保食品的出口,鼓励保险资金直接参与、支持绿色中小企业发展,形成“绿色企业+融资+保证保险”的模式,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八)鼓励和引导设立环境权益交易机构。设立甘肃绿色金融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林权等交易,集聚资本、技术、产业、中介、研究、咨询等各类资源,形成绿色产业块数据中心,为绿色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为政府提供污染治理、节能减排、低碳转型等综合投融资服务。探索发展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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