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07 15:52
分享:

附件2

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促进供需动态平衡,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煤炭生产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电力等重点耗煤企业。

(二)考核主体。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运行调节部门负责对重点用煤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考核内容。企业存煤是否符合所在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要求。

(四)考核方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报表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三、考核组织

(一)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产、经营、消耗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按日报送。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炭库存台账,跟踪掌握企业库存变化、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

(三)各地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煤炭库存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库存数量是否达标、账实是否相符。

(四)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

(五)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达标:

1.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2.账实不符、虚报、瞒报;

3.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煤数量连续3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

4.路运直达的电厂存煤连续3天、水陆联运的电厂存煤连续7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

(六)企业存煤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

(七)相关企业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设备检修、资源运力受限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无法满足存煤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备,期间暂不对其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但在影响消除后应及时补足库存。

四、奖惩措施

(一)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的信用数据采集工作,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三)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四)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