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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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供需动态平衡,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认真履行;执行中,鼓励引导煤炭消费企业在规定的库存水平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的确定,要以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为前提,既不能因标准过低,达不到保障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承受能力的范围。

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在明确常态下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同时,对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时段,以及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存煤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三、科学确定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一)煤炭生产企业。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依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6〕2808号)对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定,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二)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库存界定范围。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考虑到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产的关键,目前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保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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