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获证监会批准(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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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深交所7月7日发布通知,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章程》指出,深交所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STOCK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

(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 会员、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所业务规则。本所可以对会员、证券发行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本所依法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本所依法享有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相关信息以及对其加工形成的信息产品的权益。

第十一条 本所会员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第十二条 本所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或者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本所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本所充分保障会员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会员及证券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四)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会员。本所在决定接纳会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提案权与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接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取得并转让会员席位,但应当保留至少一个会员席位;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执行本所决议;

(三)建设交易相关技术系统,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交易终端数据,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了解客户,督促其依法参与证券交易,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会员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本所的报告义务,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

(五)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六)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纠纷与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八)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九)接受本所的监管;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本所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责令关闭、撤销全部证券

业务许可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三)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被本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本所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违约金;

(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五)取消交易权限;

(六)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取消会员资格。本所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应当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可以列席会员大会、接受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提出相关建议,但不享有会员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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