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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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网同步公开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汇总链接。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每年4月1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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