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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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

对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可转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

相关机构因资金不足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因投资者及相关机构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的可转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可转债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次数合并计算。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T日,原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本所将于T日确定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十六条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与可转债网上、网下配售额确定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可转债;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可转债后,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可转债的配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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