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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等3公司首发及洪涛装饰可转债申请获通过

新股来源:中商情报网时间:2016年03月12日 09:21 编辑:中商情报网

证监会网站3月11日晚间消息,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获通过。

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3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本部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补缴、预计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预计代建基础设施的费用是否已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并分期摊销,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刘兵、刘云华和刘义不构成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的理由和依据,相关的股份定、股价稳定、投资者损失赔偿等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规范家族经营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其有效性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3月11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1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在反馈意见回复中对模具销售确认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及注塑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模具和注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环节,公司与客户单独签署模具合同或订单,后续根据模具合同或订单进行模具的生产及交付、收款。结合公司业务环节、合同及订单的签署、生产、交付及收款过程来看,模具是一个独立的业务环节,模具的收入、成本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注塑产品的收入、成本分别独立核算,将模具收入单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报送了合同样本,但所报合同样本中对模具的销售环节中的计价、交付无明确约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模具销售过程中生产、存货、计价、交付、后期管理、费用核算等各个环节的约定和核算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对其的管理控制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目前实施战略转型,近年开始自主研发设计和制造自有品牌的空气净化器。2014年度发行人因生产空气净化器产品而放弃模具订单和注塑产品订单合计达到4,000万元(含税),而同期空气净化器产品销售额仅393.28万元;2015年6月发行人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毛利率相比2014年度出现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未来对模具、注塑、空气净化器三类主要产品在产能分配上如何安排,发行人拓展空气净化器产品领域放弃部分模具、注塑产品订单是何原因。

3、根据申请文件,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分别为857人、1,159人、1,043人和849人。截至2015年8月31日,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了131人;杭州横松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了60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6月30日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减少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各年末劳务派遣人数,是否在报告期末相关岗位由公司成员变更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是,上述人员减少及用工方式调整对发行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文件披露,富海银涛拾号持有发行人45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0%,除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外,富海银涛拾号实际不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请保荐代表人就下列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富海银涛拾号的出资人在其股东及股东背后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结构性安排,富海银涛拾号权益持有人和发行人、发行人高管及直系亲属、发行人其他股东、供应商、客户、发行人其他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穿透至最后自然人是否存在超200人的情形。

2、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先发货后收款销售方式下,发行人按订单约定的交货期分次送货,并在与买方约定的对账日,将上一对账日至本对账日期间买方收到的货物与买方进行核对,双方核对无误后,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发行人按对账确认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在对账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对于对账日后至月末已被对方使用的存货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列报;(2)说明九阳股份、苏泊尔、爱仕达等国内销售的重要客户,报告期2013-2015年度的1月、12月的发出存货与销售订单、确认的收入是否存在较大的数量差异;(3)上述国内销售的重要客户的对账时间不在月末,进一步说明在对账日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3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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