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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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规划实施时序和公共充电设施资金投入

第一节第一阶段(至2017年底)实施及公共充电设施资金投入

第42条规划第一阶段(至2017年底)优先发展公交、物流、单位以及新建小区等充电设施。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根据南充市电动出租车发展实际需求建设。

第43条规划第一阶段(至2017年底)建成4个公交快速充电站,13处公共充电桩设施,8处物流专用充电设施,12处机关单位专用充电设施。规划第一阶段建设公共超快速充电桩18个,公共快速充电桩53个,公共慢速充电桩207个,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9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桩81个,传化物流专用慢速充电桩170个,传化物流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传化物流专用快速充电桩17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机关单位超快速充电桩20个,机关单位快速充电桩58个,机关单位慢速充电桩312个。

第44条本次规划测算第一阶段(至2017年底)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2136万元,公交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467万元,传化物流专用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670万元,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500万元,机关单位专用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2419万元,总计投入资金7192万元。

第二节第二阶段(至2019年底)实施及公共充电设施资金投入

第45条规划第二阶段(至2019年底)重点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公交、物流、单位以及新建小区等充电设施建设,启动快速充电站建设和已建停车场充电桩改配建。

第46条规划第二阶段(至2019年底)建成5个公共快速充电站,5个公交充电站,14处公共充电桩设施,2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站。建设公共超快速充电桩48个,公共快速充电桩86个,公共慢速充电桩376个,出租车超快速充电桩10个,公交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8个,公交车专用快速充电桩72个。

第47条本次规划测算第二阶段(至2019年底)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5370万元,公交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304万元,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000万元,总计投入资金7674万元。

第三节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实施及公共充电设施资金投入

第48条规划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重点推进快速充电站建设,继续推进公交、物流、单位以及新建小区等充电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和已建停车场充电桩改配建。

第49条规划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建成1个公交快速充电站,9个公交慢速充电站,5个公共快速充电站,12处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3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桩117个,公共超快速充电桩131个,公共慢速充电桩395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5个。

第50条本次规划测算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4793万元,公交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2119万元,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500万元,总计投入资金8412万元。

第九章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组织保障

第51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方案的制定、任务下达、目标考核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推动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节政策保障

第52条研究财政补贴政策。待中央及四川省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明确以后,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奖补政策,并借鉴其他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快制定全市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并尽快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要定期公布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53条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各类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54条核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发改(物价)部门要制定各类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指导价,既要考虑充(换)电运营企业的合理收益,又要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体现电动汽车消费成本优势。随着电动汽车市场及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培育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应逐步实现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充(换)电服务价格。

第55条制定规划建设审批办法。发改部门要组织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以及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三节其他保障

第56条加强电力设施保障。各级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将充电设施并网项目纳入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供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电价,充(换)电设施产权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

第57条加强规划实施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推进。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出行需求,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时根据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58条加快培育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整合公交车场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位)等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利用大数据,为电动汽车充电提供站点指引、电量查询、费用支付等业务,提高电动汽车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充(换)电服务。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利用自有停车场(位)资源配建充电桩并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第59条加强充电设施行业监管。发改、运管、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落实人身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责任。开展充电设施投运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已投运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运营,不得申领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确保充电设施的接口类型、技术指标、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等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

第60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动态等的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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