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杭州等13个城市最新限购限贷政策分析(附各地限购政策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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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洪房字〔2017〕17号

关于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住宅市场

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要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立即搞好工作安排布置,强化内部管理。在销售现场、经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向意向购房人做好限购限贷等政策解释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限贷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当事人和企业、机构要在《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上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房产交易及登记时,应一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限购限贷政策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四、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签订购房协议但未网签的,开发企业须在7天内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还购房订金。对不符合购房资格已经通过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但未网签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7天内解除合同,并将订金、保证金及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退给当事人,不得收取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五、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七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一)开发企业不得存在以下“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经纪机构不得存在以下“七类违法违规行为”:

1、编造散布谣言;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3、赚取房源差价;

4、挪用交易资金;

5、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6、违规代理销售;

7、无资质等“黑中介”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相关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约谈、暂停网签、信用记录、“黑名单”等制度措施。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9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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