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南宁各区县楼市房价排名分析:首破9字头(附最新附限购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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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最新楼市政策:

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首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行为。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隐瞒销售情况,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

(一)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宅合理销售价格。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申报价格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全部进入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对外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实行一套一标,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三)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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