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发文严控公立医院数量 我国公立医院数五年减少了1364个(附政策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9-06-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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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九)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一)拓展人才服务。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二)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推动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四)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各地从2019年开始,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培训力度。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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