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布《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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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8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今日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以下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维护信息安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主持过一个以上(含一个)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产品、或维护工作。按本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信息技术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国家级创新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或在省级重点技术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五名获奖人员。

(三)国际标准主导制定者。

(四)在著名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第三章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建立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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