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0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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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求,2017年10月底,配合环境保护部开展甘蔗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编制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典型企业开展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验证;2017年底,完成全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以下为具体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4日

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推动广西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的顺利实施,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件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有效衔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注重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污染源普查(监测)、排污权交易、污染源达标计划等制度和重点工作的衔接,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明确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统筹总量控制、排放标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等要求,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及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实行差异化管理,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推进企业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的解决。

强化监管,社会共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物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做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现固定污染源基本统一。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许可办理时限内纳入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方法,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对汇入水质超过水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的河流实施超标因子总量控制,核定区域超标因子排放量指标。在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核定区域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

衔接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和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经核定的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作为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污染源排放清单等环境管理手段的数据来源;做好与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衔接,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因数据来源和口径不统一造成的数据不一致问题;做好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衔接,将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排污权核定范围,核定成果运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过程,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确权凭证和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产生的污染物削减量可用于交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包括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等,并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

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相结合。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分年度制定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计划。到2017年底,完成全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到2019年底,完成全区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全区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不配备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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