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创建福州特色小镇的若干意见(附政策全文/解读)
来源:福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07-0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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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若干意见》。未来3至5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市级以上特色小镇25个左右,其中省级以上特色小镇不少于10个。

有明确产业定位

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

意见指出,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

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加快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强省会中心城市竞争力。

意见要求,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整体战略部署,差异性创建,避免可能造成的资源重复配置现象。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划定特色小镇边界,可在现有开发区基础上更新升级,也可通过旧村改造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

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注重培育特色产业,以独特的产业定位为核心,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实现“产、城、人、文”有机融合。

特色小镇聚焦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旅游、健康、商贸物流、互联网经济、文化创意等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发展生态农业、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提升产业。

市级特色小镇

控制在3平方公里

特色小镇坚持精而美、专而优,合理规划空间形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1到3平方公里(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规划面积的50%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特色小镇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做好5A级景区发展规划;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比例不低于70%。

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2月份、8月份集中申报2次,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市特色小镇办每年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进行创建工作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将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意见明确,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10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省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省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1000万元。

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4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市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600万元。

发展旅游业

可获财政补助

意见提出,支持特色小镇旅游品牌建设。凡新评定为国家3A、4A、5A旅游区(点)或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与美丽乡村的特色小镇,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创建旅游精品示范点。优先推荐特色小镇申报相关旅游精品示范点,对列入示范点名单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同时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支持配套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融合发展。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申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与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列入美丽乡村创建名单的,除享受省级补助政策外,同时享受市级“以奖代补”的相关政策。列入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的,由市级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安排300万元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配套。

目前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了《中国特色小镇发展报告》,详细解剖特色小镇的开发架构,分析特色小镇商业模式。探索发现特色小镇投融资模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在全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加快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强省会中心城市竞争力。

(二)创建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级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市级以上特色小镇25个左右,其中省级以上特色小镇不少于10个,使特色小镇成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抓手、拉动有效投资的新引擎、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载体、展示福州独特文化魅力的新平台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实践,形成“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态势。

二、明确总体要求

(一)规划引领

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整体战略部署,差异性创建,避免可能造成的资源重复配置现象。遵循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四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划定特色小镇边界,深入统筹谋划本地区特色小镇,可在现有开发区基础上更新升级,也可通过旧村改造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

(二)产业定位

注重培育特色产业,以独特的产业定位为核心,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实现“产、城、人、文”有机融合。聚焦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旅游、健康、商贸物流、互联网经济、文化创意等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发展生态农业、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提升产业。

(三)精致发展

坚持精而美、专而优,合理规划空间形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1-3平方公里(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规划面积的50%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特色小镇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做好5A级景区发展规划;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比例不低于70%。创建国家、省级特色小镇,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要求规划建设。

(四)双创载体

强化人才集聚,积极引进人才,构建人才高地、资本洼地,推动资智联动发展。健全小镇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配套,吸引、留住人才在特色小镇生活工作,集聚一批具有强烈创新创业意识的企业家,着力打造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等要素支撑的众创生态系统,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集聚各类创新要素,使特色小镇成为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抓手、技术创新的集聚平台。

(五)运作模式

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建设特色小镇。政府加强规划引导和服务保障,推进投资便利化、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运营管理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三、规范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特色小镇创建进行统筹谋划,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小镇办),同时抄送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规划方案、建设计划、业主情况和投资项目、扶持举措、综合效益等,明确项目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等。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2月份、8月份集中申报2次,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由市特色小镇办负责组织协调。

(二)审核推荐

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市特色小镇办根据申报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先由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召开创建联审会,邀请市直相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的小镇进行联审,提出省级、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推荐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特色小镇办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推荐。

(三)年度考核

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市特色小镇办每半年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特色小镇要求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由市特色小镇办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进行创建工作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将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省级特色小镇由省城镇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验收命名

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经培育创建后实现既定目标,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州市特色小镇。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在市特色小镇办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初审后,向省城镇化办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初验报告,经省城镇化办验收合格后,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

四、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

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和农村空闲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对现有工业园区、工矿厂房、仓储用地进行改造提升,通过土地租用、农村综合整治等形式,以及结合城中村、旧屋区拆改工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拓宽用地渠道。在省国土厅对每个省级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的基础上,市本级对省级特色小镇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市级特色小镇,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0.5%,专项用于市级特色小镇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特色小镇引入的新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的,按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二)加大资金支持

1.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10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省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省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1000万元。

2.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4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市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600万元。

3.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和创建命名奖励资金的比例为:市和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市和县(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对市级特色小镇升格创建省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两个等级奖补资金的差额部分进行拨付。

4.市级特色小镇完成规划设计后,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 4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对列入省级、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自列入创建名单第二年起累计5年内,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的有关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的留成部分,分别按30%和20%比例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和市级特色小镇运营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小镇招商工作奖励。

5.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多元资金共同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创建工作。

(1)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支持特色小镇组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发行城投债和相关专项债券。

(2)2017-2019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市级财政对落地在五城区的项目补助50%的贴息资金,其余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3)支持特色小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融资贷款。

(三)强化人才支撑

经认定的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个税返还、住房保障等各项政策。

(四)突出改革创新

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省、市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国家、省、市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省、市级特色小镇(含创建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特色小镇申报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中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品牌建设

1.支持特色小镇旅游休闲特性品牌建设。凡新评定为国家3A、4A、5A旅游区(点)或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与美丽乡村的特色小镇,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2.支持特色小镇创建旅游精品示范点。优先推荐特色小镇申报相关旅游精品示范点,对列入示范点名单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同时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1:0.5支持配套资金。

3.支持特色小镇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融合发展。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申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与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列入美丽乡村创建名单的,除享受省级补助政策外,同时享受市级“以奖代补”的相关政策。列入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的,由市级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安排300万元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配套。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镇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将创建特色小镇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创建工作落实推进机制,每月25日前向市特色小镇办报送列入省级、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可委托专业团队深入研究地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现状,挖掘地方特色文化及优势产业,精准确定特色小镇发展方向,并可在创建过程中通过市场检验,灵活调整产业定位。

(二)建立“结对子”推进机制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榕政办〔2017〕9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根据各县(市)区创建特色小镇的产业定位,由主管相应行业的市直成员单位,与相关县(市)区政府结对子,共同担负特色小镇创建的指导协调、督查推进和落实扶持政策等责任。同时,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围绕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产业定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纳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其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特色小镇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健全统计监测考评体系

市统计局牵头根据我市特色小镇的创建实际和产业类别,建立健全我市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特色小镇监测考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特色小镇统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夯实特色小镇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积极发挥主流媒体阵地作用,加强与中央、省级媒体的对接联络,创造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特色小镇建设的创新实践,收集好素材,挖掘好亮点,全面展现特色小镇工作风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评估总结特色小镇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特色小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小镇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福州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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