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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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通财综〔2017〕6号

关于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6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市财政对2017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7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见附件1。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见附件2)。

市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按照本地区补助标准统筹补贴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购车补助资金

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本地各县(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县(市)申请];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资金拨付程序

所购车辆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且购买者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属各区的,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属各县(市)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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