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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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18日

抄送: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7年5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

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抓紧编制渤海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履行报批程序,同步制定海域空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差别化配套政策。率先启动渤海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提高保护类、保留类海洋生态空间的占比和管理要求。开展渤海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

二、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

加强海陆联动,全面开展环渤海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等污染源排查工作,提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河)的清理整顿清单,形成集中排放、生态排放区域的选划建议,推动实施整改工作。

加快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强化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的衔接,以天津为示范,逐步在环渤海区域全面落实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总量控制制度。

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联动,率先在秦皇岛开展“湾(滩)长制”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并在环渤海区域全面实施。

三、加强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管控

坚持生态用海,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等管控措施,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制度。暂停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启动倾倒区规划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调整完善海洋倾倒区布局,禁止倾倒除海上疏浚物外的废弃物。

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稳妥处理好政策衔接问题。深入开展渤海围填海项目后评估工作,重点对渤海围填海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渤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围填海管控措施提供依据。

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

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尽快将滦南湿地、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选划为海洋保护区。加快建立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制度,抓紧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瓶颈问题。全面开展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的专项检查,限期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尽快出台渤海海岛保护名录。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工作的支持力度。

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地区,必须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

进一步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采取退养还滩(湿)、退堤还海等多种方式,着力做好“三湾两口”(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辽河口、黄河口)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编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的整治修复规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已批准修复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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