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发布《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7:44
分享: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6年度

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7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7年4月10日

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2016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5.7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4.6%,其中水电装机3.32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20.2%;风电装机1.49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9.0%;光伏发电装机7742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7%;生物质发电装机1214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0.7%。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6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505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5.4%,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6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

表:2016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 同比增加百分点
北京 107 10.5% 2.0
天津 75 9.3% 1.5
河北 335 10.3% 2.1
山西 218 12.1% 3.3
内蒙古 428 16.4% 2.5
辽宁 259 12.7% 2.8
吉林 138 20.7% 4.7
黑龙江 141 15.7% 2.0
上海 484 32.6% 2.8
江苏 699 12.8% 1.1
浙江 772 19.9% 1.4
安徽 221 12.3% 2.7
福建 704 35.8% 8.6
江西 322 27.2% 2.8
山东 327 6.1% 0.8
河南 311 10.4% 1.3
湖北 678 38.4% 1.4
湖南 743 49.7% 3.3
广东 1902 33.9% 0.8
广西 678 49.9% -7.8
海南 35 12.3% 2.5
重庆 447 48.7% -0.7
四川 1745 83.1% 4.0
贵州 512 41.2% 2.9
云南 1147 81.3% 0.5
西藏 42 84.9% 0.5
陕西 135 10.1% -3.3
甘肃 457 42.9% 0.5
青海 398 62.4% -7.6
宁夏 187 21.1% 5.5
新疆 410 22.9% 0.3
全国 15058 25.4% 0.9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