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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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6〕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全省盐业资源有效配置、盐业市场规范有序、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省在已完成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盐业经营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盐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把确保用盐安全与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引入竞争机制,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做优做强我省盐业企业。

二、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全省暂保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3家: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盐场;暂保留食盐批发企业11家: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及海口分公司、文昌分公司、陵水分公司、三亚分公司、乐东分公司、东方分公司、儋州分公司、临高分公司,海南省盐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海南莺歌海盐场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盐场2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自行对原料食盐进行加碘和生产小包装食盐,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的小包装食盐可不经过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8个分公司,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三)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集团)可跨省开展食盐经营,其它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开展食盐批发经营。鼓励省内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取消食盐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政府定价的规定,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价格。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市场价格的监测,在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工业盐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工业盐的包装上必须印制明显的工业盐标识、执行标准,并标明禁止食用;工业盐使用单位应建立购用台账和专人管理制度,并接受盐业主管机构的监管。质监部门要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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