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9日
《办法》原文如下: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