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附原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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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16年第113号)

2016年第113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质检总局对《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

(对2010年8月第1版的修改)

附件A修改为:

附件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A1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1.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

品种

燃料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

Qnet.v.ar

(kJ/kg)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20或者Q≤14

D>20或者Q>14

锅炉热效率(%)

目标值

限定值

目标值

限定值

烟煤

17700≤Qnet.v.ar≤21000

85

80

86

81

Qnet.v.ar>21000

87

82

89

84

褐煤

Qnet.v.ar≥11500

85

80

87

82

注A-1:以I类烟煤、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A-1中Ⅱ类烟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范围,烟煤,Vdaf>20%;贫煤,10%<Vdaf≤20%;Ⅱ类无烟煤,Vdaf<6.5%;Ⅲ类无烟煤,6.5%≤Vdaf≤10%;褐煤,Vdaf>37%(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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